2.3 两个案例分析融资性贸易造假

article.author.display_name 夏草
在实务中,融资性贸易到底是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是很大的一个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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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两个案例分析融资性贸易造假 

本期提要

  • 融资性贸易造假案例解析
  • 融资性贸易造假手段和模式

本期内容

各位见闻大师课的朋友大家好,我是夏草。

再比如信威这种公司,它买房、买大型设备或者是签订大型合同,它的付款能力有问题,不能一次性付款,要分期或者按揭。这个时候它需要第三方来融资,融资租赁公司或者银行、信托公司就进来了,给买方提供融资。但是卖方有最终的回购或者担保的义务。这种情况下到底能不能确认收入?

要看客户的履约能力。如果这个客户后面能够正常的还款,那没问题;但是如果客户履约能力很差,这种模式就很危险,因为实际上资金不是客户出的,是第三方出的,而且卖方给它做了担保。

我们甚至听说有一些公司是这样的,它卖大型的医疗设备,不好卖,怎么办?它自己在体外成立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然后给客户提供融资。现在它要上市了,但实际上资金最终来源于老板在体外自己控制的融资租赁公司,这个交易的实质可能就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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