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开放 沪深交易所发布新版QFII、RQFII交易细则

深交所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申购,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上交所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从26%下调至24%。

今日,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通知。同时,深交所也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交所《实施细则》指出,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债券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股票增发、配股申购,可以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这两份QFII、RQFII指引实施细则均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分别于2002年和2011年落地实施。

对于这份《QFII、RQFII指引》,上交所还举行了答记者问。上交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对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满足市场需求,促进不同开放渠道协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上交所的《QFII、RQFII指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以下六方面:

一是扩大投资范围。除原有品种外,合格境外投资者可投资于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同时,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及债券回购交易。

二是修改信息报送要求。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信息报送负担,对信息报送要求作了修改,规定了相关主体的基本报送义务,并同时制定了配套指南。

三是调整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全部境外投资者合计持有同一上市公司A股股份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时,上交所将公布其已持有该公司股份的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初始披露比例由26%下调至24%。

四是优化持仓与平仓相关事项。本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被动超过30%情形的相关处理方式,优化了境外投资者合计持股超过限定比例时的平仓顺序,明确了被通知减持后可申请继续持有相关股份的情形。

五是完善非交易过户相关规定。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业务规则,办理协议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新增合格境外投资者可以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相关情形。

六是加强持续监管。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及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的信息披露相关职责,完善信息披露具体要求;强化受托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

针对上述第三条“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从26%下调至24%”,上交所解释称:

根据相关规定,所有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或境内挂牌股份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30%。为提示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比例即将达到上限,上交所设置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

近年来,随着A股纳入MSCI、富时罗素等国际重要指数,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热情和信心不断增强。在与境外投资者和金融机构交流的过程中,不少投资者和机构提出,希望可以及时了解外资对上市公司整体持股水平,以便有更充分的时间做出反应。

上交所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导下,对相关意见建议进行了可行性研究。作为提升交易便利性的一项举措,现将外资持股初始披露比例由26%调整至24%,即当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单个上市公司A股股份合计达到或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24%时,上交所将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上交所官网公布其持股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上周,国家外管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王春英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将积极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统一QFII/RQFII资格要求,降低准入门槛,扩大投资范围。

以下是上交所通知全文

上证发〔2020〕82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切实提高资本市场对外开放水平,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合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现予以发布(详见附件),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4年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函〔2014〕19号)、2014年3月19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上证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参与的股票期权、债券回购的具体品种和交易方式,待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另行公布。

  特此通知。

以下是深交所通知全文

10月30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深交所发布新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11月1日起施行。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以下统称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分别于2002年和2011年落地实施。这两项制度在引入境外长期资金、优化投资者结构、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更好满足境外投资者需求,促进不同开放渠道协调发展,深交所认真落实新修订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及时对《实施细则》进行相应修订。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扩大投资范围。新增允许合格境外投资者投资存托凭证、股票期权、政府支持债券等,允许参与债券回购、融资融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丰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手段。二是完善持股比例披露及超比例减持安排。随着A股近年来纳入MSCI、富时罗素等国际重要指数,境外投资者投资A股的热情和信心不断增强,为便于相关机构尽早了解外资持股情况,有更充分的时间作出反应,将外资持股比例披露指标由26%调整至24%;优化外资合计持股超过30%时的减持安排等。三是便利投资运作。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可委托证券公司的数量限制,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协议转让及非交易过户的办理要求;充分利用监管部门内部信息共享机制,取消合格境外投资者及托管人、受托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重复信息的报送要求,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四是强化合规要求。明确受托证券公司、受托期货公司对合格境外投资者交易行为管理和涉嫌违法违规交易报告要求;明确合格境外投资者督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要求;新增督察员对合格境外投资者的监督职责等。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深交所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持续推动完善我国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的体制机制,积极适应境外投资者需求,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效率,吸引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全力建设优质创新资本中心和世界一流交易所,助力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现代化经济体系。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 》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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