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先行先试”意味着什么?

中信证券
深圳将在1)产学研深度融合,2)加速资本市场改革和金融开放,3)弥补土地利用和公共服务短板,4)带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5)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等五个方面“敢为天下先”,为我国后续改革探索做出表率。

2020年10月11日《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印发。我们认为,文件明确了深圳为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引擎,细化了在要素市场化、高水平开放、科技创新、城市治理等领域的自主探索方案。40岁的深圳有望再出发,为“十四五”规划、2035国家愿景、两个一百年目标的实现,探索更多可行的“中国经验”。

实施方案最终定稿,深圳先行示范区改革蹄疾步稳。

2020年为深圳特区40周年,也是改革开放再出发的重要时点。四十载惊涛拍岸,九万里风鹏正举。继2019年8月《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发布后,此次文件提出了2020-2025年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此前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可持续发展先锋的目标基础上,此次文件重点在要素市场化配置、营商环境优化、城市空间统筹利用等领域明确授权改革思路。

我们认为,伴随系统集成式改革加速,深圳将在1)创新驱动强化产学研深度融合,2)加速资本市场改革和金融开放,3)弥补土地利用和公共服务短板,4)带动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5)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等五个方面“敢为天下先”,为我国后续改革探索做出表率。

围绕创新驱动城市发展主线,作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之一,深圳或将布局“基础研究+技术转化+成果产业化”全链条创新体系,助力数字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 基础研究环节,探索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型举国体制”的深圳路径。除了支持外籍高端人才引进,“天下英才尽入榖中”外,研究的制度改革亮点是实行非竞争性、竞争性“双轨制”科研投入,执两用中,使政府部门、科研院所、科技企业等主体均能得到有效评估和激励。

  • 技术转化环节,主动强化市场化导向和科技成果产权改革。一方面,方案明确主要由市场决定项目遴选、经费分配和成果评价;另一方面,深圳将率先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及的赋予科研人员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实践,完善体制内单位的科研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

  • 成果产业化环节,在市场开放、平台搭建和业务拓展上加快培育数字经济,强化深圳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领先地位。在数据要素上,文件明确提出1)支持开展数字人民币内部封闭试点测试,2)探索建立大湾区数据平台,3)率先试点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基于技术要素和数据要素的改革,我们认为,互联网、大数据、智能制造等深圳优势先进产业或将得到进一步助力发展。

深圳资本市场改革先行先试,有序推动金融创新与金融开放,服务实体经济,助力科技创新。一系列金融改革,特别是资本市场的改革,将成为深圳未来发展的重要支撑。

  • 资本市场改革方面,文件提出一系列依托深交所的改革试点。一是深化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完善新三板转板机制,理顺多层次资本市场结构。二是优化CDR制度,在中美摩擦背景下吸引中概股回归A股。三是优化私募基金市场和创业投资企业市场。一系列改革旨在强化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支持,保障产业链安全,助力双循环格局实现。

  • 金融开放方面,文件提出推进人民币国际化先行先试,深化金融服务业开放等多项试点。一是支持深圳在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方面先行先试,完善外汇管理体制,试点本外币合一跨境资金池业务。二是深化金融服务业开放,支持外资券商和基金的设立与业务开展。三是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深境内企业赴境外上市融资。

以全球标杆城市为目标,方案也着重在土地统筹利用和公共服务完善等领域弥补短板,深化“人地钱挂钩”的城镇化改革,提高深圳城市治理能力。

  • 盘活存量+制度创新,力求减少深圳面临的土地发展约束。深圳土地面积仅为北京八分之一、上海三分之一,开发强度超过香港,人口密度极高。针对城市发展最大短板,方案提出:一方面,提高存量建设用地效率。包括二三产业混合用地,闲置土地使用权收回,解决历史遗留用地等问题。另一方面,探索更为灵活的土地使用创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给深圳(而非条例规定的省级),深汕特别合作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开展基础设施REITs试点等。

  • 完善劳动力管理,以扩大开放补足科教文卫短板。2015年以来,深圳人口流入超过200万,但作为移民城市,其户籍人口占比不足40%。“户籍含金量”不足的背后是严重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短板。在完善积分落户外,文件在民生服务供给机制领域,提出支持引进境外优质资源,鼓励形式创新,以扩大开放补齐供给缺口。

放宽市场准入,强化区域合作,深圳引领粤港澳大湾区乘势而上。

一方面,深圳继续扩大对外开放,支持公平竞争,尤其是深化区域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对外资放宽国企较为集中的公用事业、电信、能源等领域的市场准入等。另一方面,文件明确了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的核心引擎功能”。既强调推动更高水平“深港合作”,也要求广东省要积极为深圳创造条件,建立区域互动、优势互补的改革联动机制。

从产权保护、产业发展等维度进一步用足用好特区立法权,以法制完善实现营商环境的国际化、市场化。

自1992年深圳获得特区立法权以来,100余项法规实现全国领域的先行先试,为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指引下,深圳获得更大自主权的亮点体现在:1)探索自然人破产制度并试行破产预重整制度;2)新型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试点;3)允许探索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产业、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特殊工时管理制度。

风险因素:

贸易摩擦升级风险,经济增速下行风险,政策不及预期风险。

本文作者:杨帆、于翔、刘春彤,来源:中信证券研究 (ID:gh_fe1d2be7e8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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